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放我市专业公司退休人员事业性工资补差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67号
有关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算关闭注销专业公司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352号)精神,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研究,现就发放我市专业公司退休人员事业性工资补差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时间
从2012年5月起,原由市财政拨付的专业公司退休人员事业性工资补差费用由企业退休人员所在地社会保险局代为发放。2012年1至4月的事业性工资补差费用仍由原渠道发放。
二、发放程序
由市国资委提供发放初始数据材料,市社会保险局通知有关区县社会保险局按照市国资委审定的标准按月足额发放。
三、资金渠道
市国资委向市财政局提出首次发放所需资金需求,每年市财政局将所需资金按年初实际发放情况一次性转移支付有关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社会保险局按月向区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区县财政应确保所需资金全额下拨,确保社会保险局在月底前兑现。年度中因人员、标准变化等因素超过拨款总额的资金先由区县财政局安排资金发放,年终与市财政局结算。
四、其他要求
代发人员死亡时,事业性工资补差费用停止发放,此费用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今后遇补贴政策、标准调整时,按照部门分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数据审定,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