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取消市人力社保局规范性文件设定
的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市人力社保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24项(见附件),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和企业生产经营。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单位),要认真落实证明事项取消后的管理措施,不得再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取消目录内的证明材料、不得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不得提高证明要求、不得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同时,要对有关文件和办事指南抓紧修订,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保证平稳过渡。
附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联系处室 (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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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 级 |
县 级 |
乡级 及其他 | |||||
1 |
监护 关系 材料 |
证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具有政策允许的代理关系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卡补(换)发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3〕241号)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人民法院、公证处等具备监护关系认定职能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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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告知承诺、法定证照核验 |
市社保卡中心 |
2 |
指派 关系 材料 |
证明社保卡相关业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具有政策允许的代理资格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卡补(换)发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3〕241号)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被代理人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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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告知承诺、法定证照核验 |
市社保卡中心 |
3 |
医疗证明(或医疗治疗记录) |
证明被代理人具有精神疾病或因生病住院急需用卡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卡补(换)发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3〕241号)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医疗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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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告知承诺、法定证照核验 |
市社保卡中心 |
4 |
社保缴费记录 |
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时,证明现工作单位和工作年限 |
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12号)第六条 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01号)第六条 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办〔2017〕235号)二、优化职称申报评审程序 4.《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全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五、有关注意事项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职改办 |
区县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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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内数据共享 |
专技处 |
5 |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
证明丧失劳动能力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7〕64号)“二、补助对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村(居)委员会、当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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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间核查 |
工资处 |
6 |
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
证明举办者无犯罪 |
《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渝人社〔2014〕415号)第十条:“社会组织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办培训机构时,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拟任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央行个人信用报告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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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取消 |
职建处 |
7 |
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人申请复查应提供其与工伤责任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 |
证明劳动关系 |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85号)第二十条:“被鉴定人申请复查、再次鉴定(确认)的,应提供其与工伤责任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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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间数据共享、部门间(内)核查 |
市社保局 |
8 |
低保家庭证明、法定抚养人证明 |
证明低保家庭 证明是法定抚养人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求职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44号)第三大项(工作程序)第二小项(离校未就业求职补贴工作程序):低保家庭学生还需提供享受低保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和其法定抚养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区县民政局、区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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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间数据共享、部门间核查 |
市就业局牵头,就业处配合 |
9 |
农转城人员证明 |
证明是农转城人员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4号)第一大项(进一步明确补贴项目、对象、标准及补贴申报程序)第四小项(就业适应性培训):“农转城”人员需街镇出具“农转城”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培训结业(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相关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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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间核查 |
市就业局牵头,就业处配合 |
10 |
重庆市外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证明 |
证明重庆市外失业保险情况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6〕28号“一、申请补贴……3.若失业人员在重庆市外参保,另需提交《重庆市外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证明》”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重庆市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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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间核查 |
市就业局牵头,就业处配合 |
11 |
职称补办、换发佐证材料 |
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已经过评审 |
《关于规范职称证书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职改办〔2018〕150号)佐证材料如下:(一)补办申请人还须提交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机构公章)、遗失登报报纸。(二)换发申请人还须提交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机构公章)及其他与换发更正信息相关的佐证材料。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申报人、申报人单位、存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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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调查核实 |
专技处牵头,市人才中心配合 |
12 |
高海拔 证明 |
证明在高海拔地区工作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长期在高海拔地区工作(服役)的人员退休有关待遇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74号)规定:享受高海拔津贴的,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需提供原单位所在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证明;曾在高海拔地区部队服役的,须提供原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曾服役的部队精简改编,原师部撤消,无法出具证明的,则由原师部上级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原单位所在地县以上人社部门或师以上政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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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间核查、书面告知承诺 |
市社保局 |
13 |
个人所得税 完税证明 |
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 |
《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7号第六条“4.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材料”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区县地税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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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间核查 |
市人才中心 |
14 |
银行资信等级证明 |
证明企业的资信状况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市级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8〕113号)“三、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报送如下材料:(三)企业法人户籍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银行资信等级证明、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企业贷款所在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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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照核验 |
劳务处 |
15 |
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
证明企业为招聘人员参保情况 |
《关于完善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流程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00号)附件2“小微企业向服务机构申报时提供:……企业实体提供招聘人员劳动合同、身份证明、工资表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区县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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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文件不存在该项证明,直接取消 |
市就业局牵头,就业处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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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工程相关验收材料 |
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09〕65号)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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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间核查 |
监察总队负责,监察处配合 |
17 |
婚育情况证明 |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需提交所在单位或常住地居(村)委会开具婚育情况证明或无法律法规依据子女证明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中附件1《保留清单事项》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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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件予以替代 |
市社保局牵头,养老处配合 |
18 |
在校就 读证明 |
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时,需提交在校生就读院校开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0号)第二十二条“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见习期满后,就业见习基地在每月1日至15日(节假日除外)及时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二)就业见习协议原件、见习人员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在校就读证明原件或毕业学年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全国各普通高等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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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间数据共享,与相关单位调查核实 |
人才中心牵头,就业处、市就业局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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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证明 |
不属于住建部门管辖范围的如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时,需提交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造价和工期进行确认的证明材料。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64号)第四条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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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照核验 |
工伤处牵头,市社保局配合 |
20 |
劳动能力鉴定二级以上(含二级)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医疗诊断证明 |
证明疾病医疗诊断 |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85号)第二十条:“(七)工伤职工申请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医疗诊断证明”。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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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法定证照核验、部门间(内)核查 |
市社保局 |
21 |
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证明 |
证明是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求职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44号)第三大项(工作程序)第二小项(离校未就业求职补贴工作程序):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户籍地区县(自治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区县扶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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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间数据共享 |
市就业局牵头,就业处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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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 参加工作 时间证明 |
证明参保人申请参保时因原始资料丢失,原主管部门提供参保人参加工作时间 |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渝社险发〔2013〕107号):对原始资料丢失的,本人申请说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证明属实,可申请补缴,工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企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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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照核验、书面告知承诺 |
市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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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 关系 证明 |
证明夫妻关系 |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政策解答(一)》(渝人社发〔2013〕191号)第五条“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配偶共同从事个体经营,且配偶无其他用人单位的,配偶可以雇主身份参保及补缴,办理业务时应提供《结婚证》(民政部门开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户口簿(含与户主关系页)等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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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照核验,部门间数据共享 |
市社保局牵头,养老处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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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的变更证明 |
证明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变更 |
《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渝人社发〔2015〕226号)第三十三条“……并出示相应变更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
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公安机关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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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照核验 |
市社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