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护理费和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
自理的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各大型企业单位老干部(组织、人事)处: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重庆市离休干部护理费和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渝委老〔2017〕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和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且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
二、调整标准
(一)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
(二)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
上述(一)、(二)项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条件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三、执行时间
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渠道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暂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以后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按现行渠道解决。
五、其他问题
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护理费和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