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个部门
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
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信息委、民政局、国资委、总工会、煤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经济运行局、工会,有关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6〕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精神,做好我市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化解过剩产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妥善安置职工是其中的关键和难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要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突出重点、依法依规,坚持内部转岗转移与社会再就业相结合,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精准发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观和责任感,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切实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为推进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采取措施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一批
1.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分流安置一批富余人员。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企业集团内部转岗安置职工或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吸纳原企业职工稳定就业岗位的,以及暂时经营困难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方式稳定现有岗位的,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2.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对企业利用闲置厂房、仓库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众创空间或对社会开放创业创新资源的,区县(自治县)可按创业孵化基地政策予以扶持,引导企业转型发展与“双创”紧密结合,通过促进职工自主创业、企业内部再创业实现转型升级。
(二)促进职工转岗就业创业一批
1.精准帮扶分流职工。对拟分流职工的钢铁、煤炭企业,要提前摸清拟分流职工的现状、人数、结构及其就业需求等情况,建立精准到企、具体到人的实名制台账,并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帮助推荐就业。
2.全面开展技能培训专项行动。对依法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可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职业(工种),普遍开展一次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给予50元/人/天的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3.大力实施创业就业扶持。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开展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支持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培育适应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通过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投入等方式,提高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就业创业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4.突出支持重点地区的再就业工作。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集中、就业渠道较窄的区县或资源枯竭地区,市里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劳务输出协作;市级就业补助资金在转移支付时要对化解钢铁、煤炭产能任务重的区县(自治县)予以倾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开展跨区域信息对接和劳务输出的,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分流职工或失业人员劳务输出到其他企业就业或异地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符合条件人员内部退养一批
1.对存续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按规定继续为职工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2.对因企业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且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依法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等待退休。选择等待退休的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企业在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经过测算,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或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按月代缴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代缴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过程中,如有欠费或未及时缴纳的,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3.对上述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不含历史欠费)。属于内部退养的五至十级工伤人员,按照解除劳动关系的办法一次性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4.退养人员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表决通过时一次性选择确定。
(四)实施就业援助托底帮扶一批
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助,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加大社区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卫生保洁、安全保卫等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实施托底帮扶。各区县(自治县)新增或退出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排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
各区县(自治县)要特别重视化解过剩产能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对企业的指导。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作用,加强监督和指导服务,督促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及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
四、切实衔接好社会保障
(一)保障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实施好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接续好社会保险关系。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对依法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由企业在实施破产关闭时,按照我市现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好退休人员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加或接续问题。
(四)处理好工伤人员待遇问题。对于变更劳动关系到新企业工作的职工,新企业应到当地工伤保险机构办理变更工伤保险关系手续。对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相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工伤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对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已办理退休的一至十级工伤人员(未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按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相关规定计提统筹费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组织实施好有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职工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人社、发改、经信、财政、煤管、民政、国资、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加强工作调度,定期通报情况,督促履职尽责,合力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确保企业职工分流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处理稳妥规范,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及时结转,促进就业创业的各项服务和政策切实有效。
(二)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各区县(自治县)要强化企业责任,指导督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确保职工安置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服务到位。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安置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对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方案未经职代会同意的,不得实施。
(三)落实资金保障。对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财政将多渠道筹集并落实资金实施奖补。在国家安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基础上,通过加大市与区县(自治县)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盘活存量,以及从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及盘活土地资源收回的土地出让收入中相应安排等方式,统筹用于解决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和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强化风险监控。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和形势研判,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企业,要纳入监测范围,实施重点监控,采取措施及时化解矛盾,降低失业风险。对因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研判并制定应对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五)加强舆论引导。各区县(自治县)要重视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深入宣传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职工分流安置政策,引导分流安置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更好地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要加大正面宣传,推广一批职工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职工安置工作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耐心细致做好解读,不回避问题,不激化矛盾,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所列各项政策措施,适用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涉及企业及分流安置职工。政策实施期限按国家规定暂定为2016-2020年。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及时处置突发问题,坚决打好职工安置这场硬仗。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总工会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