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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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

实行统收统支管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

为不断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政策,确保居民医保健康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方式

居民医保基金采取“结余留用、缺口分担、超收节支留存”的方式,实行统收统支管理。

(一)结余留用。各区县(自治县)2015年末的居民医保基金滚存结余(含市级调剂金)作为结余指标进行结转,可用于弥补各区县(自治县)承担的基金收支缺口。

(二)缺口分担。实行统收统支前,各区县(自治县)居民医保基金的缺口由各区县(自治县)承担。实行统收统支后,当年度居民医保基金实际征收不足征收任务的差额由各区县(自治县)承担。当年度居民医保基金实际支出高于支出任务的超支额,以及收支任务收不抵支的缺口额,均由市、区县两级分担,比例分别为:主城区50:50,区域中心城市55:45,其他区县(自治县)60:40。

(三)超收节支留存。各区县(自治县)当年度居民医保基金实际征收高于征收任务的超收额,实际支出低于基金支出任务的节支额,以及收支任务收大于支的结余额,分别按照50%、60%、50%的比例作为指标留存区县(自治县)。

二、基金管理

(一)加强基金管理。我市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区县(自治县)参保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财政补助配套资金等统一上划市财政专户。每月应支付的医保费用经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由市财政专户拨付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专户和市级支出户。

(二)建立周转金制度。市社会保险局根据上年度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决算数据制定周转金方案,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由市财政专户拨付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专户和市级支出户。

三、大病保险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后,居民大病保险全市作为1个管理单位,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与承办服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具体资金清算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局商承办服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另行制定。

四、相关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沟通衔接,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居民医保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居民医保政策,完成居民医保基金征缴、支出等各项工作。市社会保险局要按本通知要求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和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服务协议,并统一负责与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大病保险的保费结算、待遇赔付、工作考评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收支任务编制工作方案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9日  

 

附件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

年度收入、支出任务编制工作方案

 

为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强化各级政府的居民医保责任,公开透明下达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收入、支出任务,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当期能承受、长期可持续。

二、收入任务

(一)收入任务确定。

收入任务=(一档参保人数任务×一档个人缴费标准+二档参保人数任务×二档个人缴费标准)+参保人数任务×财政补助标准

指标说明:参保人数按当年下达各区县的参保人数确定。

(二)参保人数任务确定。

各区县参保人数任务=上年末户籍人数×城乡参保覆盖率-职工医保已参保人数±个别调整

指标说明:个别调整是指市级根据区县实际情况对部分区县作适当调整。

三、支出任务

(一)计算方法。

各区县任务分解额=任务分解年各区县参保人数×各区县上年人均支出任务额×(1+增长率)。

(二)指标说明。

1.任务分解年各区县参保人数:按当年下达各区县的参保人数确定。

2.各区县上年人均支出任务额:上年下达各区县参保人支出任务/上年下达各区县参保人数。

3.增长率:

(1)以全市上年人均支出与任务分解年全市预算人均支出的增幅为基准。

(2)以各区县上年人均支出与全市上年人均支出比较,对高出平均值的,在基准增幅基础上适当降低增幅,高出越多降低幅度越大;对低于平均值的,在基准增幅基础上适当提高增幅,低于越多提高幅度越大。具体如下:

 

与平均值比较高出比例分段浮动增幅

与平均值比较分段

在平均增幅基础上增加比例

-60%以下

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60%~-50% (含)

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0%~-40%(含)

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0%~-30%(含)

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0%~-20%(含)

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0%~-10%(含)

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0%~10%

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0%(含)~20%

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0%(含)~30%

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0%(含)~40%

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0%(含)~50%

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0%(含)~60%

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60%以上

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对人均增长率实行保底封顶。按以上原则测算各区县人均增长率,对低于一定增幅或高于一定增幅的,人均支出增长率分别按确定的增幅测算支出任务。

4.支出任务增幅控制:按照以上测算方法,对测算出的支出任务与上年支出任务比较,增幅低于或高于一定值的,以上年支出任务为基数,分别以确定的增幅为增长率测算当年支出任务。

(三)相关事项。当年支出任务分解确定后原则不作年中调整。如因发生政策调整等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支出任务的,根据管理权限报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联合发文调整其支出任务。

四、收支任务缺口分担(成)

1.各区县收入任务大于支出任务的结余额,区县留存结余额的50%。

2.各区县收入任务小于支出任务的缺口额,由市、区县两级分担,比例分别为:主城区50:50,区域中心城市55:45,其他区县(自治县)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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