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我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4号),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重庆市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9日
重庆市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准确把握全市社会保险参保情况,不断提高我市社会保险参保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28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保险全覆盖和精确管理为目标,依托基层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以村(社区)为单位,通过信息比对、数据采集、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补充完善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是社会保险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是全市范围内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基本规则和程序。
第三条 开展全民参保登记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未参保人员参保,促进未参齐险种人员参齐险种,促进断保人员接续参保;实现对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告知;积淀人力社保公共服务资源,实现数据大应用。
第四条 全民参保登记范围对象,包括本地区户籍人员、在本地参保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外地来渝常住人员、本市尚未进行户籍登记的新生儿。
第五条 全民参保登记由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镇街社保所”)具体经办管理,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委员会”)协助办理,实行按就业地或户籍地进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查询、统计分析等环节。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全民参保登记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动态管理参保信息;与公安、计生人口等部门沟通协调,共享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基础信息,加强全民参保登记管理;编制、汇总、上报统计报表,分析统计数据;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参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利用部省联网平台,完成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上报工作。
区县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及维护工作,并对镇街社保所的全民参保登记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
镇街社保所负责登记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和信息变更登记的初审、维护工作;全民参保登记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宣传等工作。
村社委员会负责入户调查登记工作,收集、上报参保登记资料;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并协助做好参保登记宣传与解释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七条 建立市级集中管理的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
(一)市级经办机构从现行社会保险业务系统数据库中批量采集已参保人员登记所需的信息。
(二)市级经办机构与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协调,将已参保人员与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的信息进行比对,并采集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中未参保人员登记所需信息。
(三)将已参保人员登记所需信息和比对后的未参保人员登记所需信息汇总后生成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联网共用。
第八条 开展全民参保登记。
(一)镇街社保所从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中,生成本辖区人员的《重庆市全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1),并将《登记表》下发各村社委员会。村社委员会进行入户核对登记,重点是对未参保人员、对登记信息不完整人员等进行调查,对照登记信息逐项采集完善,了解未参保原因并动员其参保。
对于入户调查中新发现的需调查登记人员,及时补充进入调查对象名单,并组织填写《登记表》。
(二)村社委员会将经入户核对后的《登记表》进行整理,并对《登记表》中新采集的信息,收集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一并提交镇街社保所;镇街社保所负责将《登记表》新采集的信息录入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
对原已有的登记信息需变更的,应按变更登记相关程序进行维护。
第九条 新增人员参保登记。
当发生如下人员新增情形时:一是人员跨省迁入户籍;二是常住人口新增;三是新生儿,按以下规定办理参保登记。
(一)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新增职工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写《登记表》,参保地经办机构将《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对用人单位新增登记人数较多的,可办理批量登记。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人或监护人或指定代理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和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户籍地镇街社保所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写《登记表》,镇街社保所将《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在校学生可由学校统一向所在地的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三)市级经办机构应与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机制,将新采集的未参保人员登记所需信息在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中进行动态更新,镇街社保所和村社委员会按本规程第六条办理参保登记。
第十条 发放社会保障卡。
(一)办理全民参保登记后,经办机构为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发放社会保障卡;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先为其编定社保业务编号,待其参保后再制发社会保障卡。
(二)社会保障卡由个人保管。在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就业、再就业等事项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障卡。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建立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全民参保登记库与社会保险业务库实时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和未参保人员参保信息变更情况。
通过业务经办、部门信息交换等渠道,实现动态更新。
第十二条 参保登记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镇街社保所申请变更。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修改“姓名”、“性别”、“民族”、“国籍”、“户籍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等信息的,镇街社保所凭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审核无误后予以修改维护。
(二)修改“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户籍性质”、“社保卡账号”的,镇街社保所凭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或资料,对变更内容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报区县经办机构审批。区县经办机构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批,并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信息的变更维护。
第十三条 参保登记人员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即:新增参保(含新增险种)、中断参保、接续参保、转移参保、终止参保等情况,经办机构应根据社会保险业务系统数据库中参保信息,及时维护更新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的参保状态。
第四章 统计管理
第十四条 数据查询。各级经办机构可对辖区内所有参保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并生成人员参保明细数据表。
第十五条 数据统计。各级经办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定期对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的数据进行统计,生成相关报表。
第十六条 数据分析。各级经办机构根据统计报表结果进行分析,对未参保的,通过入户调查了解,进行政策宣传动员其参保;对已参保但未参齐险种的,按规定要求其参齐险种;对已参保但中断参保的,引导并激励其接续参保。
第十七条 数据应用。开展全民参保数据信息的应用工作,支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基金预算、精算等宏观决策和业务经办管理服务,为制度的完善、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提供支持。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 建立全民参保登记系统权限管理制度,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各级职责和系统使用权限。各级系统管理人员根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业务分工,划分岗位角色,建立或注销用户信息,分配或更改用户权限。系统内所有用户信息实行实名制,在变换岗位后,应及时调整权限,不得随意增加系统操作权限。系统管理人员不得拥有使用系统业务经办功能的权限,非系统管理人员不得越过软件管理平台使用系统数据。
第十九条 建立全民参保登记系统数据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机构、人员数据使用、保管、维护、查询需遵守相关规定及应履行的职责。数据维护须按照专人负责,权责清晰,更新有据,及时有效的原则进行。在信息录入、变更时,坚持数据维护的审批制度,应具有相应的书面依据,做到系统数据记载与书面依据完全一致。所有查询及统计数据未经批准,不得向其他部门泄露。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应保管好个人的操作密码,并适时修改个人操作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他人使用系统权限,且无法明确具体操作人的,一切责任由该用户名工作人员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定(试行)》管理全民参保登记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全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
附件
重庆市全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章):
以下信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 ||||||||
一、个人基本信息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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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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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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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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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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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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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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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业务编号 |
城镇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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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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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卡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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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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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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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参保信息 | ||||||||
已参保险种 |
首次 参保日期 |
当前 参保状态 |
当前以何种 |
当前参保 单位名称 |
当前参保地 | |||
城镇 |
基本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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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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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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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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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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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 |
基本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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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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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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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先生(女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我们已为您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相关手续。经查询: 目前您所在的用人单位已为您参加了 , 您所在的用人单位还应为您参加 ; 您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 ; 或:(您已于 年 月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以上三项择一打印) | ||||||||
打印日期: 年 月 日 |
(反面)
以下信息由登记对象填写 |
当前职业:□1.就业 □市内,就业地(区/县、自治县): 。 □企业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 □社会组织员工 □现役军人 □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在编职工 □事业单位在编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 □个体工商户雇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 □市外,就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 □已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险种为: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未参加社会保险。 □2.未就业 □在校学生;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领取养老待遇; □其他。
现居住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 (区/县) (乡镇/街道) (村/社区) (街/路/巷/门牌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 ; QQ号码: ;电子邮箱: 。 |
未参保原因:□出国(境)定居、留学 □部队服役 □服刑 □户籍迁出 □空挂户 □新生儿 □失踪 □死亡 □无户籍人员 □无法联系本人 □参加商业保险 □无力缴费 □暂无参保意愿 |
本人声明: |
我已知悉本表告知事项,并据实填写本人相关事项。 |
本人/监护人/指定代理人签名: 。 |
年 月 日 |
备注:1.登记对象为无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本表由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托书或证明; 障所办理相关信息核实及维护事宜; 保障所办理数据维护相关事宜。 |
调查人签名: 信息录入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