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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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耐药结核病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19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社发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耐药结核病定点医院:

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从2013年起将耐药结核病纳入我市居民医保单病种限额管理后,为加强耐药结核病管理和减轻患者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运行中也反映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经研究,现就耐药结核病有关医疗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单病种限额管理

居民医疗保险对耐药结核病患者的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定点就医限额报销管理。患者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其定点就医住院和门诊发生包括结核病及其并发症、合并症等相关检查、治疗费和药品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报销,不受医疗保险三大目录限制,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限额5万元/人,对超过最高限额或转院治疗的费用由患者的定点医院负责支付,并将定点医院负责支付的转院治疗费用,按以上报销规定由定点医院纳入医疗保险报销。

耐药结核病患者享受的单病种限额费用计入其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待遇。

二、关于就医定点变更

耐药结核病患者按照就近、就便和安全的原则,在我市确定的耐药结核病定点医院中选择一家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就医治疗的医院。患者遇居住地变化,每年可变更定点医院一次。患者变更定点医院须由转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确因病情需要转诊的患者,可由其定点医院负责联系,转往有关定点医院治疗,并向患者参保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耐药结核病患者到非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医的(按规定转院除外),居民医保按普通疾病住院政策报销。

三、关于资格管理

参保的耐药结核病患者按本通知享受限额报销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4个月。享受时间从其经有权机构确诊,并按规定办理了享受耐药结核病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之日起计算。对待遇期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应由有权机构再次出具确诊材料,并经患者所在地区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可继续享受耐药结核病医疗保险待遇12个月。

参保患者在市外医院诊断为耐药结核病后转入我市耐药结核病定点医院治疗,经患者所在区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审核符合条件,并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耐药结核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手续的次月起,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待遇。

四、关于扩大定点医院范围

为较好解决儿童患耐药结核病的有效治疗,新增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市万州区三峡中心医院儿童分院为我市耐药结核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其中,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市万州区三峡中心医院儿童分院为治疗儿童耐药结核病患者的定点医院。新增耐药结核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后,对各定点医院服务区县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重庆市耐药肺结核定点医院及服务区县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9月10日  

 

附件

重庆市耐药肺结核定点医院及服务区县

定点医院

覆盖片区

覆盖区县

重庆医科大学永川医院

永川片区

永川、江津、荣昌、大足、铜梁、潼南

万州三峡医院

万州片区

万州、开县、梁平、忠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城口

南川区人民医院

南川片区

南川、綦江、万盛、武隆

黔江区民族医院

黔江片区

黔江、彭水、酉阳、秀山

重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庆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重庆第十二人民医院

主城片区

渝中区、沙坪坝、南岸、江北、巴南、九龙坡、渝北、合川、北碚、大渡口、长寿、璧山

涪陵中心医院

涪陵片区

涪陵、石柱、丰都、垫江

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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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三峡中心医院儿童分院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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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