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办〔2010〕2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以来,较好地推进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但各区县(自治县)在贯彻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严格掌握政策,经研究,现对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计发了一次性工伤待遇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属于《实施意见》纳入的范围。
二、《实施意见》第二条(二)“已按国家相关政策破产关闭的企业”指: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所办的大集体、区县(自治县)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国有企业列入国家和市计划并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相关文书,无以上资料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出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破产关闭的相关文书以及主管部门下达的破产关闭批复(或备案)文件。
三、用人单位以分立、合并、转让等形式改制的,改制前的老工伤人员由改制后的用人单位管理的,由改制后的用人单位办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手续,并按《实施意见》规定缴纳统筹费用;改制前的老工伤人员由其它承继单位管理的,由承继单位办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手续,并按《实施意见》规定缴纳统筹费用。
四、破产关闭企业工伤人员已按渝人社函〔2008〕452号文件规定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统筹费用计提标准,以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应享受且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待遇项目分别计算,其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五、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仍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计入缴费项目。
六、《实施意见》第三条(三)中的矽肺病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以及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计算统筹费用不分伤残等级,以纳入统筹管理时上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统一计算40个月。职工既有伤残又有职业病(尘肺)的,计算统筹费用中的医疗费统一按职业病(尘肺)的标准计提。
七、职工多次发生工伤,分别提供受伤时相关工伤证明,在同一审核确认表上填报,计算统筹费用以鉴定的伤残等级最高一级为依据。
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老工伤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后,经鉴定未达等级的,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相关资料退回原申报单位。
九、用人单位应将符合条件的全体老工伤人员一次性申报纳入统筹管理,以后不再接受用人单位个别申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