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政策解答(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19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解决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19号)规定,现将《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17日
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参加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二)
一、符合渝人社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2011年6月30日以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能否按渝人社发〔2013〕19号文件规定参保补缴?
答:符合渝人社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2011年6月30日以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不能按照渝人社发〔2013〕19号文件规定办理参保补缴。但对2011年6月30日仍在服刑且在服刑期间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后可按照渝人社发〔2013〕19号文件规定办理参保补缴,并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
二、符合渝人社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1993年3月以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如何处理?
答:符合渝人社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1993年3月以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休后被判刑,刑满释放后,能否按渝人社发〔2013〕19号文件规定参保缴费?
答: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休后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可按渝人社发〔2013〕19号文件规定办理参保缴费,并从完清缴费次月起发给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