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3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附件1、2),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依据国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转业干部退役金(不含生活补贴)为缴费基数,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计算,由安置地人力社保局管理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信息系统中建立虚拟单位,对本区县(自治县)内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单独管理,并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确保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其医疗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并由所在单位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为其参保,并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企业就业后,其医疗保险仍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执行,其他社会保险由就业所在企业按规定为其办理。
附件:1.重庆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统计表(略)
2.重庆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名册(分区县印发,总表不发区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