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警备区后勤部
关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渝劳社发〔2008〕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军区驻渝各部队、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重庆市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结合我市养老保险工作实际,现在就贯彻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军区联勤部《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劳社发[2007]26号文件)的有关问题,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对已参加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规定移交民政安置基本条件的军队退休退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持师以上部队人事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移交安置情况证明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通知单”(即“三联单”)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事宜。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余额和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一次性委托单位发给职工本人,在基本养老金发放完结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对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已退休尚未移交民政安置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以后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填写《驻渝部队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申报(审批)表》,报部队师以上人事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其中军区驻渝部队须逐级报军区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按中断时间完清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并封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续。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列入移交安置计划并经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档通过后,由用人单位持师以上部队出具的移交安置情况证明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通知书”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事宜。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职工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余额一次性委托单位发给职工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故未能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可从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之日起,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部分不缴纳滞纳金。
四、对已参加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审核不符合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军队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继续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符合移交民政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和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的时间统一为2007年12月。养老保险关系中断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期间,单位和个人不再缴费,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退职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六、已参加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队社会聘用人员,参保单位清理确认后,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以后国家和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警备区后勤部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