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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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规定,重庆市工伤保险按照全市统筹、分级管理、总额预算、目标考核、锁定基数、缺口分担的原则统一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核算和拨付使用。通过对区县(自治县)基金征收、工伤费用控制、基金监管的指标考核,建立市、区县两级政府风险共担机制。工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统一开设各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征缴专户,各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费收入通过征缴专户按月全额上解市财政专户。

以2012年12月31日为期,各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于2013年1月5日前全额划转工伤保险基金市财政专户。各区县(自治县)工伤基金滚存结余指标由本级人力社保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年度终了共同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滚存结余指标,主要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可能发生的应由本区县(自治县)负担的工伤保险基金差额或缺口。

各区县(自治县)应于基金滚存结余划转前,结清以前年度应支付的工伤费用,并及时进行基金审计,确保基金安全。从2012年1月1日起,第三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调整至4.5%和4.8%。从2013年1月1日起,各区县(自治县)启用工伤保险征缴专户。

二、建立分级管理责任

市和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要按渝府发〔2012〕22号规定,认真履行工伤保险分级管理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全市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征收任务;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和相关工伤保险业务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指导全市工伤保险各项业务的开展等。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地区工伤保险政策的执行,负责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等。

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范;负责制定工伤定点服务协议文本;承办市级转诊等工伤定点机构费用的审核、结算和协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数据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汇总和报审工作等。

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照全市统一的政策、操作办法和业务规范,承办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制定行政区域内征缴计划和支付计划;负责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报审;承办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规定负责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支付管理和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和考核工作等。

三、基金实行总额预算

市人力社保局按照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上年度基金实际收支情况,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实际,组织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其中,收入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共同审核,支出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基金支出实行预拨制度。市社会保险局于每年1月初按照各区县(自治县)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月平均数,汇总编制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经办机构月度预拨计划草案,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局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实际支出和基金结余情况,按月向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经办机构财政专户拨付基金,经办机构支出户按月向参保单位(个人)和定点服务机构拨付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总额预付、按病种(部位)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结算工伤医疗费用。市级经办机构结算的各区县(自治县)市级转诊医疗、康复等费用,由市级经办机构于结算后的60日内按月分账后计入各区县(自治县)实际支出。

四、实施收支目标考核

从2012年起,各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市对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工作的目标考核。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参保行业风险特点、上年度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政策调整等因素,确定本年度全市工伤保险一、二、三类行业风险系数,作为核定各区县(自治县)本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额的主要指标。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趸缴费用,以5年平均计算,按年计入区县(自治县)基金支出额。因自然灾害引发较大赔付数额的工伤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不纳入支出考核。同时,市对区县(自治县)扩面征缴、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等有关工作实行量化考核,以强化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管理责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锁定基金支出基数

按照各区县(自治县)2009年至2011年三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的定期待遇(含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配置费)年平均数为基准,结合工伤待遇享受人数比例及政策调整等因素,锁定各区县(自治县)工伤定期待遇支出基数。锁定的定期待遇支出基数原则上保持不变,因国家和我市政策调整、企业破产、整体搬迁等引起的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出现较大变动的,在执行中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基数。

六、建立缺口分担机制

从2013年起,各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根据目标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担。

各区县(自治县)当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超过经批准下达的收入预算时,其超收部分的50%指标留存本区县(自治县),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可能发生的应由本区县(自治县)负担的工伤保险基金差额或缺口;当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低于经批准下达的收入预算时,其差额部分由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指标弥补,基金结余指标不足以弥补的,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予以承担。

各区县(自治县)完成收支目标考核任务后,工伤保险基金当年实际支出(扣除锁定的基数)未超过当年一、二、三类行业基金实际收入额乘以对应行业风险系数之和的,节支部分的60%结余指标留存区县(自治县),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可能发生的应由本区县(自治县)负担的工伤保险基金差额或缺口。如果当年基金实际支出(扣除锁定的基数)超过当年一、二、三类行业基金实际收入额乘以对应行业风险系数之和的,超支部分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共同承担,区县(自治县)承担部分可由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指标弥补,结余指标不足的,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承担。

区县(自治县)承担统筹基金缺口分为三类:主城区市级承担50%,区承担50%;区域中心城市市级承担55%,区域中心城市承担45%;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级承担60%,区县(自治县)承担40%。

由各区县(自治县)承担的部分,通过区县(自治县)财政上解工伤保险基金市财政专户。未按规定弥补的,通过两级财政决算扣收。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涉及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

(二)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从工伤保险管理环节入手,加强市对区县(自治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进一步提高经办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强化工伤保险定点管理,积极探索工伤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强化基金预算收支执行管理。同时,不断健全基金内部审计和督导检查制度,加大工伤保险稽核监督力度,在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杜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实现市级部门之间、市与区县(自治县)之间信息共享,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努力提高工伤预防能力,严把工伤待遇准入关,协同推进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提升基金管理质量和效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0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