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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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国有特困企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5〕2号

 

市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精神,妥善处理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4〕115号)规定,经审核认定为特困企业的职工。

二、认定办法

在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范围内,按渝财社〔2004〕115号文件规定审核认定为特困企业的,因生产经营困难暂不能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和参加医疗保险后无力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在2005年1月1日后,在审核认定为特困企业的年份,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评为特困企业且未参保缴费的年份,不视同缴费年限。

三、认定程序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企业,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其职工因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需要认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时,由所在企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计算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四、市级统筹区外的其他地区,可根据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一月五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