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医保基金预付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保患者医疗费资金压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55号)、市财政局印发的《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社〔2012〕242号),经商市财政同意,现将医保基金预付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付原则和对象
医保基金预付坚持“先行试点,逐步推广,诚信为本,每年核定”的原则。预付对象为信誉度高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中二级及以上的定点医院由职工医保基金预付,其他定点医院由居民医保基金预付。
二、预付标准
(一)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的标准为职工医保月均支付额,具体按以下规定核定:
1.对实行总额预付结算方式的定点医院,按其上年全年医保基金预算总额月平均数和大额医保待遇、个人账户基金月均支付额之合核定。
2.对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定点医院,按其上年度医保基金实际发生月平均额核定。
(二)二级以下定点医院的标准为居民医保月均支付额,具体按以下规定核定:
1.对实行总额预付结算方式的定点医院,按其上年全年医保基金预算总额月平均数和大病保险报销额、普通门诊定额报销额月均支付额之合核定。
2.对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定点医院,按其上年度医保基金实际发生月平均额核定。
(三)2012年预付标准按2012年1-9月定点医院基金实际发生月均额确定。
三、拨付时间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预付金拨付到定点医院,2012年预付金在11月10日前完成拨付。
四、资金结算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医疗机构预付和费用结算实际情况,从2013年起,于每年的第4季度通过医保结算款对预付金进行抵扣,年底前应全部收回。
五、会计核算
预付金拨付和抵扣时,由医保经办机构凭相关审批表及银行原始凭证在“暂付款”会计科目中核算。
六、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及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抓好本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医保预付基金的监督、管理;各预付定点医院要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应及时支付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款。
七、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