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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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对参保缴费困难人员

给予缴费优惠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45号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帮助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减轻其缴费负担,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缴费优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

优惠对象为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

(一)国有企业“双解”人员,指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按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协议并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自愿提前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指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关闭破产解体时,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已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优惠办法

优惠对象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一档和二档缴费期内,每人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给予缴费优惠(含2009年度二档缴费比例降低的2个百分点),即一档参保缴费比例由5%降为2%执行,二档参保缴费比例由11%降为8%执行。一档、二档缴费优惠后,其医疗保险待遇不变,财政对每人每年180元补助医保基金的政策不变,并将随今后年度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对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

三、优惠执行时间

从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