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
工人参加医疗保险后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6〕13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的医疗待遇,经认真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级及市级以上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医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单位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以下简称“建工”人员)。
二、参保
市级及市级以上单位的“建工”人员都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医疗待遇
(一)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标准补助。
1.门诊医疗费(含特殊门诊和公务员门诊补助后自负部分)补助标准
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用3000元以内(含3000元)全额补助,3000元以上由本人全额自负。
2.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
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和医疗保险乙类药品需先自负20%的费用进行全额补助。
(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承担。
四、经费渠道
“建工”人员的医疗补助资金,按医疗经费原渠道解决。即:医疗经费由市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市财政解决。医疗经费不属市财政拨款的单位,由本单位或单位的主管部门解决。
五、其它
(一)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原工作单位按原报销办法负责解决其医药费。
(二)“南侨机工”和“两航起义”人员的医疗待遇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
(四)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