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医药
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28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1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0〕124号)要求,推动我市中医药事业更好更快发展,鼓励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中医药,现就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市、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当地卫生资源配置情况,科学合理地将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并愿意承担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二、降低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我市三级和二级中医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降低一个档次。即三级中医医疗机构执行二级综合医院起付标准(不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起付标准,下同);二级中医医疗机构执行一级医院起付标准,具体标准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和在职职工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75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2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扩大中药用药范围,提高医保支付标准。我市各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含民族药)制剂(配方中含有医保规定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和药材的制剂除外),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物价部门规定定价的,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将符合条件的品种列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保险参保人使用医保范围的医院自制中药制剂,视为中药饮片,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按甲类支付。
参保人员在我市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以及医院自制中药制剂的医疗费用,政策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医保提高10%,加上各项优惠政策报销比例之和不超过95%;职工医保提高2%,加上各项优惠政策报销比例之和退休人员不超过99.5%,在职职工不超过95%。
四、扩大中医药诊疗服务项目报销范围,提高医保支付标准。
(一)我市各医疗机构开展的中医药传统特色明显和较高疗效的诊疗服务项目(以下统称中医诊疗项目),经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和物价部门定价的,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二)将物价部门定价的中药煎药费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甲类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我市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煎药费,政策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医保提高10%,加上各项优惠政策报销比例之和不超过95%;职工医保提高2%,加上各项优惠政策报销比例之和退休人员不超过99.5%,在职职工不超过95%。
五、享受资格确认。符合享受本文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中医医疗机构,由市中医管理行政部门书面向市社保局确认。
六、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确保落实。中医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卫生资源,其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多样,费用较为低廉,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利于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市政府均多次印发文件要求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各区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中医药医疗保险政策的工作,切实做好落实。市社会保险局和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细化操作流程,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软件系统,切实保证对中医药的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方便群众选择就医,对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保险管理,确保有关政策真正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各区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有效的中医药基本医疗服务。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共同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和监管工作,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医疗机构应积极推行价格低廉、疗效显著的中医药诊疗技术,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治疗率,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进一步发展。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