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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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事局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

渝人发〔2008〕10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及各行业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党群机构专职人员岗位设置的问题

按照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党群机构专职人员,编制部门未核定专门职数的,其岗位可参照同级职员岗位设置。

二、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对应岗位等级的问题

按政策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首次确定的职务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

三、关于县辖乡镇事业单位职员岗位设置的问题

为统筹城乡发展,稳定基层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县辖乡镇事业单位职员岗位可设置到八级岗位。

四、关于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设置的问题

乡镇事业单位按比例无法设置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可按程序单独申报使用特设岗位,确保全市每个乡镇至少有一个专业技术高级岗位。

五、关于规模小、数量少、较分散的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可否按行业进行调控的问题

隶属乡镇政府管理的乡镇(街道)事业单位,除可以按《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㈠》(渝人发〔2008〕68号)规定,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参照占主体的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进行集中调控的规定外,也可以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集中调控。

六、关于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二、三级岗位如何设置的问题

能按比例单独设置工勤技能二、三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单独设置,不能单独设置工勤技能二、三级岗位的事业单位由各区县(自治县)或市级主管部门统一调控设置。

七、关于部分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问题

区县(自治县)教师进修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3:3:4;

与教研机构合并的教师进修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 2:4:4;

独立的或与中等师范学校等部门和单位合并的教师进修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1:4:5;

单独设置的区县教研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2:4:4;

盲校、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1:3:6。

八、关于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问题

市属民政医院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2:4:4;

市属民政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1.2:3:5.8;

区县(自治县)属民政医院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1:3.5:5.5;

区县(自治县)属民政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0.7:2.5:6.8。

九、关于工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问题

市属交通、建筑、规划、国土、市政、环保、质监、勘测等工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3:4:3;

区县(自治县)属交通、建筑、规划、国土、市政、环保、质监、勘测等工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1:4:5 。

十、关于原高校教育管理研究职务人员是否参加岗位分级的问题

原高校教育管理研究职务人员应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我市高校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08〕60号)有关要求,先转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再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

 

 

重庆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