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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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企业病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9〕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处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实施前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衔接问题,现就企业病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办理了企业病退休(职)人员,并且基本养老金执行了减发政策的退休人员,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月扣减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扣减;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月扣减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从达龄之月起不再扣减。

各区县(自治县)应依据档案材料及相关数据信息,认真做好上述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核发工作。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