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在机关
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
(聘用)关系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2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在贯彻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2〕58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2〕59号)的过程中,部分区县(自治县、市)反映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1996年1月1日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和1996年1月1日后其本人缴费工资的11%缴费部分本息时,按同时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利息。1996年至2002年期间各年度的个人帐户利率分别为:10.69%、7.32%、4.59%、3.015%、2.25%、2.25%、1.98%,今后各年度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率标准。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改制为机关事业单位,其改制前已退休(职)的人员在移交时,不转移个人帐户余额,该余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退还该退休(职)人员,该余额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缴费工资指数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按其转入的缴费工资和转入后的实际缴费工资按规定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对不足计算5年缴费工资指数的,以其转入的缴费工资和转入后的实际缴费工资以及转入前对应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事业单位为固定工资、活工资两项之和,下同)按规定计算到5年的缴费工资指数。
(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按其改制后的实际缴费工资按规定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对不足计算5年缴费工资指数的,以其改制后的实际缴费工资以及改制前对应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按规定计算到5年的缴费工资指数。
四、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以下简称参保企业)后退休的人员,缴费工资指数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从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参保企业的职工(从本市行政区域外调入的,应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证明),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其以上的,以退休前实际缴费工资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对不足计算5年缴费工资指数的,以其退休前实际缴费工资和缴费前对应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按规定计算到5年的缴费工资指数。
(二)从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参保企业后退休的人员,按其转入的缴费工资和转入后的实际缴费工资按规定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对不足计算5年缴费工资指数的,以其转入的缴费工资和转入后的实际缴费工资以及转入前对应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按规定计算到5年的缴费工资指数。
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编人员,下同)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根据本人的实际,按本通知第三条或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六、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职工改制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其调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中的女干部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年龄超过48周岁并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次月起按月缴纳2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不超过55周岁),由其本人在最后应缴费之月或满55周岁之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审核手续,次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审批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之月起支付其基本养老金。其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根据本人的实际,按本通知第三条或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