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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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妥善处理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劳社发〔2007〕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妥善处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实施前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衔接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按纺织行业压锭、国家及市计划(含库区关破计划)关闭破产、污染搬迁、城市片区搬迁、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专项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并且基本养老金执行了减发政策的退休人员,200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月扣减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从2007年1月1日起不再扣减;2007年1月1日及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月扣减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从达龄之月起不再扣减。

  各区县(自治县)应依据档案材料及相关数据信息,认真做好上述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核发工作。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