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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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实施意见

渝劳社办发〔200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办发〔2008〕37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调整对象

《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2.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

3.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前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后退休的人员;转制前无正常事业费的,其全部退休人员;

4.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5.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6.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7.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

以上1至7项所列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在2008年12月31日处于服刑、劳动教养期的退休人员,不参加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均不属于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象。

(二)退休时间的认定

退休时执行企业退休办法的人员,其退休时间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确定;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办法的人员,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按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次月确定。

(三)缴费年限的计算

《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审批退休确认的缴费年限(或连续工龄)扣除折算工龄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倾斜调整资格的认定

1.《通知》规定符合享受倾斜调整的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是指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获得职称资格的人员;符合享受倾斜调整的高级技师是指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且于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对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及原工商业者资格的认定,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渝劳社办发〔2008〕18号)、《关于印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确认表>的通知》(渝劳社便〔2007〕34号)规定审批确认。已按照上述规定审批确认资格的,不再重新认定。

2.对在黔江区、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的资格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直接确认。

对办理退休时仍在设立于黔江区、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的市属及以上企业的分支机构中工作,但在我市非艰苦边远地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其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的资格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清理汇总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设立于艰苦边远地区机构的退休人员的资格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审核确认。

3.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2项第(1)、(2)、(3)、(4)目规定倾斜条件中的两种及其以上的,按规定分别享受倾斜调整。

二、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调整

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月养老待遇应从2008年12月及其以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城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2008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的除外),属于2009年养老待遇调整对象,应从2009年1月起调整月养老待遇。

三、其他

(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办法调整增加的金额,不得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按《通知》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养老待遇作为计算死亡一次性救济金的计发基数。

(三)1998年7月1日及以后退休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人员,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比例,分别在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支付。

(四)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应于2009年1月20日前,将按《通知》规定确认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报市社会保险局汇总,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亲切关怀。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调整对象资格确认相关工作,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

附件:基本养老金调整倾斜对象资格确认审批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