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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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

相关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6〕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老干部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解决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不平衡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渝委办〔1999〕98号)精神,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相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57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企业离休等人员基本养老金及相关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调整范围及对象

2006年7月1日在册的企业(含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及“森工”企业,下同)离休人员、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

(二)调整时间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及对象,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1.企业离休人员按渝府发〔2006〕134号文件第三条(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2.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和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按渝府发〔2006〕134号文件第五条(四)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渝府发〔2006〕134号文件第五条(五)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审批程序

1.离休人员

由所在企业填写《重庆市2006年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报批表》(附件1)、《重庆市2006年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附件2)后,报同级党委老干部局审批(中央在渝、原行业统筹在渝单位报市委老干部局审批)。经批准后,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按规定兑现。

企业按规定填写《重庆市2006年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表》(附件3)后,存入离休人员个人档案。

2.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

由所在企业填写《重庆市2006年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报批表》(附件4)、《重庆市2006年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附件5)后,报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在渝单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按规定兑现。

企业按规定填写《重庆市2006年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表》(附件6),存入相关人员个人档案。

3.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应对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和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增加基本养老金情况按附件1、附件4的表式汇总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原行业统筹在渝单位的有关情况由市社会保险局报市财政局备案),同时报市社会保险局进行全市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相关政策

1.本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计入1至2个月生活补贴和其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基数;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计入其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2.企业离休人员、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凡已按渝委办〔1999〕98号文件对离休(退休)时所任职务和任职年限进行了套算的,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按行政管理人员的调整标准执行,不再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的调整标准。

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离休人员,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其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渝办发〔2006〕257号文件中《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调整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2004年10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其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20个月基本离休费。

三、调整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其遗属按规定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按照《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6〕125号)规定标准执行。今后,这部分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随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四、经费渠道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列支。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其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列支。

(三)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由原渠道列支。

五、工作要求

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此次增加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企业离休人员、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的关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并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切实把好事办好。此项工作务必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

 

附件:

    1.重庆市2006年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报批表(略)

2.重庆市2006年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略)

3.重庆市2006年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表(略)

4.重庆市2006年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报批表(略)

5.重庆市2006年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略)

6.重庆市2006年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表(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  

重庆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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