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做好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转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分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各类建设已用地应转未转人员转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经市级有关部门审批项目中的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人员”),完善农转非手续后经本人自愿,按照渝人社发〔2010〕182号文件规定已申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费用。老龄人员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2010年8月1日起领取养老待遇。
二、在2013年7月1日及以后完清费用或申报参加养老保险的征(占)地人员,可参照渝人社发〔2010〕182号文件规定办理,暂按原定利率计算缴费利息,缴费利息计算到本人实际缴费的上月。待遇支付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2010年7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老龄人员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不再补发2010年8月至未完清缴费前的养老待遇;
(二)2010年7月31日以后达到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年龄的人员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不再补发达龄时至未完清缴费期间的养老待遇;
(三)以上人员参保时间按原规定确定,并享受待遇调整。
三、各区县(自治县)相关工作部门应加快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通知有参保意愿的人员转户后及时申报参加养老保险。对已提出参保申报的人员及时完成审核并发放缴费通知单。工作中要组织有序,平稳运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