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长期在高海拔地区工作(服役)的
人员退休有关待遇的补充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2]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长期在高海拔地区服役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享受有关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220号)下发后,不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电询问曾经在高海拔地区工作(服役)的人员能否享受提前退休等有关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国内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股役)满10年以上的,由职工现所在单位函请曾工作(服役)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工作地在海拔3500米以上证明的,可享受该项待遇。曾服役的部队精简改编,原师部撤销,无法出具证明的,则由原师部上级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二、职工退休时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算退休待遇的,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服役)累计满10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工作(服役)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三、曾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的复员转业军人,在办理退休时可以同地方职工一样享受工龄折算。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年限满9年的或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服役年限满8年的,可以同地方工作人员一样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凡已按过去相关规定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文件下发之月起改按本规定执行,涉及以前的待遇一律不予补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