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实施意见
渝人社发〔2012〕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和重庆市2012年调整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2012年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调整对象
《通知》中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2.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
3.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转制为企业前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后退休的人员;转制前无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前后退休的全部退休人员;
4.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5.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6.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7.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
上述1至7目所列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在2011年12月31日处于服刑、劳动教养期的退休人员,不参加2012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均不执行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二)退休时间认定
退休时执行企业退休办法的人员,其退休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确定;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办法的人员,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管理机关)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的次月确定。
(三)缴费年限计算
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审批退休时确认的缴费年限(或连续工龄)扣除折算工龄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调整
(一)调整对象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领取养老待遇城镇超龄人员、各类征地农转非和退地农转城人员(不含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2〕272号)规定参保,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领取养老待遇城镇超龄人员(不含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员),属于2012年养老待遇调整对象,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月养老待遇。
在2011年12月31日处于服刑、劳动教养期的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参加2012年养老待遇调整。
(二)缴费年限计算
1.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和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包括按照渝办发〔2012〕272号文件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审批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扣除折算工龄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其中,对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人员,按渝办发〔2012〕272号文件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并计发相关待遇。
三、其他
(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办法调整增加的金额,不得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按《通知》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养老待遇作为计算死亡一次性救济金的计发基数。
(三)1998年7月1日及以后退休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人员,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比例,分别在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支付。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抓紧将按《通知》规定确认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报市社会保险局汇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老年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调整对象资格确认相关工作,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