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解决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人社发〔2013〕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解决因各种原因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原固定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保证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适用范围
因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除名、开除或者被判刑等各种原因离开本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以下简称离开城镇各种用人单位人员)中现为本市户籍,本人愿意按本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原用人单位为城镇企业的,仅限于在1993年2月28日前自动离职或被企业除名人员。
二、补缴标准及办法
离开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人员,其离开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以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补缴标准及办法:
(一)对1993年2月28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统一为原重庆市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0元(2649元/12月)的20%,并按月计算补缴额度。按此办法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只计算缴费年限,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对1993年3月1日及其以后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按此规定完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建立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及政策衔接
(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符合本处理意见规定条件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基本养老金分段计发:1993年2月28日及以前的缴费年限,缴费每满1年(计算到月)按18元的标准计算基本养老金。1993年3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二)政策衔接
1.符合本处理意见规定条件的人员中已达到退休条件并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处理意见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其完清补缴费用的次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本处理意见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涉及过去的待遇不补发)。
2.符合同本处理意见规定条件的人员中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1993年3月1日及其以后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及其以上,才能申请补缴在1993年2月28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符合本处理意见规定条件的人员,按本处理意见申报补缴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1993年3月1日及其以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只能从其按月缴费满15年的次月起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四、工作要求
解决我市离开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集中时间、人力和物力,认真做好对因各种原因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参保资格、连续工龄的审核认定工作,各区县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