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基本医疗保险类风湿性关节炎等特殊疾病
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人社发〔201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67号)规定,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肌萎缩侧索硬化症、骨髓增殖性疾病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为明确类风湿性关节炎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同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精神,现对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下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类风湿性关节炎
1、类风湿性关节炎
治疗:非甾体抗炎药物;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免疫抑制剂;免疫调节剂;抗肿瘤药物;中药。
检查:血常规、肝功能、血沉、C反应蛋白(每月1次);
类风湿因子,抗环瓜氨酸肽(每6月1次);病变部位X线片(每12月1次)。
2、类风湿性关节炎并发症:血管炎;肺间质病变;周围神经病变;骨质疏松。
肺间质病变诊断标准:患者有心累、气促临床症状;x线片或CT有肺间质改变;肺通气换气功能下降。
周围神经病变诊断标准:患者有肢体麻木、疼痛、感觉异常;肌电图有神经源性损害。
并发症治疗:抗纤维化药物;营养神经药物;钙代谢调节药物;钙剂和药物副作用对症处理。
(二)帕金森病
治疗:拟多巴胺类药物;抗胆碱类药物;神经保护剂;镇静催眠药物。
检查:神经电生理;震颤图。
(三)肌萎缩侧索硬化
治疗:免疫调节剂;解痉、镇痛药物;抗兴奋性氨基酸毒性药物;理疗、针灸。
检查:肌电图;神经传导速度。
(四)骨髓增殖性疾病
治疗:抗肿瘤药物;干扰素类药物;雄激素类药物。
检查:血常规;骨髓细胞形态学;骨髓活检;X线片;B超。
(五)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在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文件第三条中增加:核苷类抗病毒药物(限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移植术后患者)。
(六)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
在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文件第十、十一条中增加:中药治疗。
二、为贯彻实施渝办发〔2011〕293号文件,保证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现规定:
(一)符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43号)规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特定参保人员按区县原有政策在自行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年底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手工结算。
(二)办理了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可在重庆西南医院、重庆新桥医院、重庆大坪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四家医院中任选一家作为门诊治疗医院,同时可选择一家特殊疾病定点药店购药;如该参保人同时患有其他特殊疾病,则可再选择一家其他医院为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医院。
(三)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患者用药量按年度累计计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