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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9-181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19-06-04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9-181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发布日期 ] 2019-06-04
[ 成文日期 ] 2020-04-13
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025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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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025号提案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9〕577号


王彭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普惠社保政策落地,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的建议》(第0025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医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已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

    为保障公民在年老、工伤、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市陆续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各项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近年来,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总要求,我市以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为重点,已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上述各项社会保险均实行市级统筹,各个险种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政策、统一经办管理。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均可按规定参加对应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参保单位和职工应如实申报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二、综合施策,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对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减轻企业压力有关问题高度重视,多次要求市级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措施,扶持企业发展。2015年以来,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级相关部门实施了系列社保阶段性降费政策。一是从2015年起降低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百分点,从2016年5月1日起又阶段性降低企业养老、失业两险费率共2个百分点至2019年4月30日。阶段性降费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5%降至1%。二是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实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三、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社保综合降费率方案

    我们高度重视您提案中关于“在要求民营企业如实申报员工工资信息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征收比例,形成阳光普惠社保优惠政策”的建议。去年以来,我们一直积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接,及时跟进国家政策出台情况。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上,对降低社保缴费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的要求,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4月3日,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部署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13号文件,我局立即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经商市财政局、市医保局、重庆市税务局,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于4月29日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0号),就以下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步到位降至16%。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由于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有限,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降费率的最低可支付月数(18个月)的要求,因此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2019年需上浮费率的企业暂不上浮。实施新一轮社保降费率政策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6%,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5%降至1%。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根据风险行业分类按0.3%—2.2%执行。

    此外,您在提案中还建议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采取分段征管的形式。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缴费基数高低与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紧密相关。在同等条件下,缴费基数越高,对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保障水平越高。因此,国家在制度设计时,统筹考虑职工当前的经济收入水平和退休后的保障水平,确定以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为基础核定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实行“托底封顶”,并据此计算缴费和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国家审计署对社会保险基金审计时,也高度关注社会保险费费率和费基政策的执行情况,同时在审计中多次指出基本养老保险的费基、费率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层面,地方政府无权擅自进行修改调整,并要求地方对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规定进行修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要求各地要夯实参保缴费基数,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不得随意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此次国家在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中明确要求各地要逐步规范参保缴费政策。因此,从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保障职工社保待遇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如实申报缴费基数。

    此外,针对目前反映的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用的社平工资较高的问题,国家在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中也调整了计算口径,从2019年起,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适度减轻部分参保职工和参保单位的缴费负担。对于您提出的分段核定的建议,我们也将适时向国家相关部委反映,如国家后续出台相关政策,我们将及时贯彻执行。

    四、稳定缴费方式,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从1998年开始,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即已实行税务征收,并陆续对失业、职工医疗、工伤、生育、机关养老及职业年金实行税务征收,逐步形成了“人社管计划、税务管征收、财政管基金”的征管模式。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稳定缴费方式,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等决策部署,按照“稳字当先、不立不破、先立后破”原则,在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以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工作总前提,制定了稳定缴费方式工作方案,设置了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保持缴费人感受平稳不变。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重庆实际,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稳步稳慎推进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确保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此复函已经我局陈元春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4日


    联 系 人:韩炜

    联系电话:88622919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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