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19-1818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 2019-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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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19-04-24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3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432号提案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9〕475号
周俐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建议》(第0432号)收悉。经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退休年龄属国家顶层设计内容
退休年龄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之一,属国家顶层设计内容,我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中,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是女年满55周岁。我市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中规定,女性工人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性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性个人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据悉,国家有关部委正在研究进一步完善退休制度的相关问题,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我市将及时贯彻执行。
二、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较为成熟,运行规范。2013年,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对补缴养老保险费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条件的可以补缴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政策解答(一)〉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91号)也对养老保险补缴问题进行了规范。市社会保险局于2013年制发《关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渝社险发〔2013〕107号),对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有关问题的操作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参保人员参保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养老保险政策不断完善,今后养老保险断缴、少缴等现象将逐步减少。
三、国家未放开基本养老保险趸缴政策
目前,国家对参保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允许延长缴费,但严格控制一次性趸缴的范围。《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关政策规定仅允许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参保个人,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2016年,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局与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将继续加强调研,在扩大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覆盖面的同时,研究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此复函已经我局陈元春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4日
联 系 人:刘 瑜
联系电话:88152394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