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19-1818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 2019-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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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19-04-10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3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658号提案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9〕418号
任伯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增发退休金的建议》(第0658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1958年和1978年两次作了修改。在原有制度下,职工的养老保险主要采取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经费渠道、养老待遇发放均依托于单位,对职工的奖励、倾斜政策很多都直接与养老待遇挂钩,如对劳动模范、独生子女父母、中小学教师等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等。各项政策的对象、范围不同,政策的功能不同,相互交叉,不利于各项政策功能充分发挥,不同群体的利益难于协调平衡。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养老待遇与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额度挂钩,对职工的奖励政策、对特殊群体的倾斜政策逐步与养老保险待遇脱钩。
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由于改革和政策变化,参加征地安置人员养老保险、超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等部分群体,没有享受到增发基本养老金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这一问题,我局高度关注,多次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专题研究,开展论证,完善政策建议方案。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向市政府提出政策建议,推动该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陈元春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10日
联 系 人:陆美红
联系电话:88152477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