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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8-181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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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发布日期 ] 2018-05-29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891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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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891号提案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8〕770号


市政协委员荣昌组:

    你们提出的《关于延长小微企业、困难企业社保费率调整政策执行时间的建议》(第0891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陆续建立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部分行业、企业的实际困难,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在确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前提下, 2015年以来,实施了系列社保减负政策。我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先后降低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共3.6个百分点(其中,2015年降低1.1个百分点,2016年再降低2.5个百分点)。在此基础上,我市结合实际还对困难行业企业、小微企业实施了阶段性降费组合政策,对困难行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实施的社保降费政策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与国家部署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期限一致。

    委员们在提案中建议延长针对小微企业、困难行业企业社保缴费政策执行期限,减轻企业压力,助推企业发展,我局对此高度重视,在2018年初已多次与市级相关部门进行磋商,形成了初步方案。2018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明确符合条件的省市可继续阶段性降低部分险种的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要求具体调整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目前,我局正积极会同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保降费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此复函已经我局周平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局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9日


    联 系 人:韩炜

    联系电话:88622919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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