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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8-181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18-05-25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8-181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发布日期 ] 2018-05-25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476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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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476号提案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8〕751号


梁光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市内非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管理审批的建议》(第0476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从2000年开始启动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改革,2003年、2007年又相继开展了“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试点。2009年,我市将“新农合”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整合为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即居民医保),把未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所有城乡居民和在渝高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参保范围,政策上实现全覆盖,全民医保体系基本建立。

    我市医保在2012年市级统筹前,各区县参保政策、待遇标准、经办流程等不一致。如在就医管理方面:参保居民外出区县看病就医,需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外出就诊手续;对未办理该手续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能报销。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险水平,方便参保居民看病就医,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并于2012年12月完成医保市级统筹,实现参保政策、待遇政策、信息系统、基金管理、就医管理、业务经办等“六统一”。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于印发的《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83号)中分级诊疗的相关规定,为了引导合理就医,我市在医保就医管理方面规定: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参保所在区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二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报经参保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备案管理的目的是合理引导参保人小病基层就医、重病三级就医。总体上,医保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员在全市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和村卫生室看病就医即时结算,更加方便参保人员,而且医保待遇总体上得到进一步提高。

    您提出的取消市内非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审批的建议,代表了参保群众看病就医更加方便的需求,但不利于引导国家和我市医改的分级诊疗的制度方向。目前,我们在具体业务经办上,通过简化市内非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备案的手续来方便参保群众看病就医:一是参保人员或其委托人员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二是可通过电话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市外异地就医还可通过社保APP等方式备案。

    下一步我市通过社保网站、社保023在线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重庆有线电视333频道、12333APP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政策和办理流程的宣传。让参保人员更加理解和支持医保政策,引导广大参保人员合理有序就医。

    此复函已经我局周平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回执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5日


    联 系 人:周召林

    联系电话:88622955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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