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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8-181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18-05-30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8-181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发布日期 ] 2018-05-30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029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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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029号提案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8〕772号


市工商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调整企业员工试用期社保缴费降低企业成本的建议》(第0029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试用期员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为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陆续建立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成立即享受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权利。《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均应为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其中,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可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对于委员们在提案中的举例,因社会保险缴费属于按月缴纳,确实存在员工工作不足1个月,需缴纳一个月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一步,我们将向人社部反映,提请人社部对此类问题涉及的劳动关系及社保缴纳事宜进行进一步研究明确。

    二、关于社保降费支持企业发展工作情况

    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部分行业、企业实际困难,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在确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前提下, 2015年以来,实施了系列社保减负政策。我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先后降低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共3.6个百分点(其中,2015年降低1.1个百分点,2016年再降低2.5个百分点)。在此基础上,我市结合实际还对困难行业企业、小微企业实施了阶段性降费组合政策。对困难行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实施的社保降费政策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与国家部署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期限一致。

    2018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明确符合条件的省市可继续阶段性降低部分险种的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目前,我局正积极会同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保降费实施意见,待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此复函已经我局周平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局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30日


    联 系 人:韩炜

    联系电话:88622919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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