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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8-1812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18-04-26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8-1812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发布日期 ] 2018-04-26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549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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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549号提案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8〕606号


陈翰新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建议》(第0549号)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关注。从您的建议中可以看出,您对我市职工医保政策作了充分了解和熟悉,对医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作了深入的调研。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缴费年限

    目前,我市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规定为:从2014年1月1日起,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3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后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人员在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从2005年1月1日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2013年、2014,我局进一步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先后完善了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明确2014年8月1日以后领取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缴费年限的规定,一是须体现《社会保险法》关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视同缴费年限的相关政策,本身具有时代特色,主要是尊重了过去医保启动前职工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同时也减轻了个人缴费负担。二是须符合医疗保险规律。医疗保险实行现收现支的基金管理模式,“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与养老保险“财政兜底”存在差异。目前,国家及各级财政均没有对现行的职工医保安排预算投入,因此,医保基金收入直接影响全市医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及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三是国家对连续工龄有一系列的明确规定,是指职工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从事符合工龄计算规定的工作时间。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无论是外地还是我市的,我市均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相反,对不符合国家规定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也是不可能视同医保缴费年限的。四是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对未达到规定缴费(或实际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参保单位与其职工协商解决。并非您在提案中提到全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五是我市规定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已低于周边的云南、贵州、湖南、成都等省市规定的15年。

    二、关于市外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认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的规定,为进一步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的权益,规范跨重庆市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政策,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文件规定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流动就业人员接续我市职工医保后,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及以上,并在我市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制定这样的政策,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部13号令)第七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按照我市的现行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要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其基本医疗保险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因此,我市对从外地转移到我市接续医保关系的流动就业人员,也同样规定其基本医保缴费年限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及以上。在这一政策上,流动就业人员的政策与我市参保人员的政策相同,均需在我市实际缴费满10年。

    二是您在提案中提到,应将其在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而不是视同缴费年限。之所以未将外地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重庆市的实际缴费年限,是出于对本地基金安全的考虑。因为在跨统筹区转移医保时,国家没有对医保统筹基金如何划转进行明确规定。另外,参保人在外地的实际缴费是对外地医保履行了缴费的义务,在医保基金没有实现划转前,按照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是不能将其认定为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而医保基金的划转问题,只有从国家层面明确政策。

    三是目前重庆的做法,是参照了北京、江苏等其他省市的做法,其目的主要从维护本地医保基金安全角度出发。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社会保障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要以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因此,确保基金安全是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

    当然,您提到促进人才的引进和流动的问题,人才引进是人才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也是我市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关键。近年来我局也在持续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为支持人才的引进,在人才引进的相关主管部门牵头下,今年我们将我市引进的各类人才及专家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纳入了我市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不分户籍和国籍。我们也期望在相关人才引进主管部门的主导下,在各个领域进一步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为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

    三、关于异地就医

    根据人力社保部统一部署,2016年下半年,我市加快推进全国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上线运行工作,在较短时间内按要求完成了系统改造、平台对接、现场测试、信息上传、异地就医人员信息备案等准备工作,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已于2017年2月正式上线运行。通过一年来的不断完善,目前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总体运行平稳。截至2018年3月31日,全国联网医疗机构9000余家(数量在不断增加),覆盖全国所有统筹区。其中,我市医疗机构接入93家,覆盖全市各区县,全市所有三级医疗机构均已纳入。我市允许办理异地就医人员的范围也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扩大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等各类人群。因此,目前,我市参保人员在全国流动就业和异地居住时,在当地的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均可实现刷卡直接结算,免去了“垫资”和“跑腿”的麻烦。当然,我们还将按照国家对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各项要求,加强与外省市就医地经办机构协作,加强基金支出监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更加充分发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便民高效的作用。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复函已经我局周平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6日


    联 系 人:姚红

    联系电话:88152129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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