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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7-1809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17-05-09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7-1809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发布日期 ] 2017-05-09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关于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0165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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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0165号提案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7〕607号


李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结核病患者医保和救助水平的建议》(第0165号)收悉。经与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重要社会保障体系,旨在提供人民群众因病而需的基本医疗保障。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我市十分重视包括结核病患者在内特殊群体人员医疗保障权益,采取措施千方百计为其提供基本医疗保障,通过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开展健康扶贫等措施,逐步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一、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为结核病患者提供倾斜性支持

    结核病患者是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中一类特殊群体,具有患病周期长、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高的特点,往往会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险权益,在坚持医疗保险普惠性、公平性原则基础上,出台了结核病患者相关倾斜性政策,缓解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一是建立结核病特殊疾病保障机制。2012年,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联合出台了《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2〕102号),将结核病纳入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范围。对按规定办理了特殊疾病资格的结核病患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门诊特病报销。结核病患者需住院时,其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仍可按住院报销政策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二是建立结核病重大疾病保障机制。2013年,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根据国家医改要求,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耐药结核病人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0号),对耐多药肺结核、耐药肺结核(包括单耐利福平)、广泛耐药性肺结核三类重症肺结核,实行医疗保险单病种限额结算,提高其报销比例和报销限额。耐药结核病患者在定点医院治疗结核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治疗医药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均按照90%的比例予以报销,患者只自付10%,全年最高报销限额5万元/人。2015年,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针对耐药结核病医疗保险运行中的问题,又及时下发了《关于耐药结核病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98号),对耐药结核病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进一步完善,将结核病患者治疗的医保报销范围,扩大到不受医保目录限制,并对超过最高限额的费用,规定由患者的定点医院负责支付,确保患者最大限度享受医疗保险权益。

    二、利用居民大病保险,为大额费用结核病患者提供补充医疗保障

    2013年,我市按照国家要求,通过基金购买商业服务方式,在建立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全面建立起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凡参加我市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均自动参加大病保险(个人不需另缴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包括结核病患者在内的参保人员,一年内单次住院或多次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费用较大,超过一定额度(即起付线)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再给予补充报销,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自付费用负担。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为14188元,起付线至20万元(含)的报销比例为50%,2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60%。

    三、通过医疗救助和健康扶贫,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多层次医疗保障

    针对结核病患者多为经济贫困的情况,为了进一步提高贫困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其看得起病。我市在保障贫困结核病患者公平享受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权益基础上,还通过开展医疗救助和健康扶贫等工作,为贫困患者提供多层次医疗保障,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对属于重点救助对象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医保,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的结核病患者给予70%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医保的,统一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

    二是将耐多药肺结核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医疗救助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将包括结核病患者在内的救助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从40%提高到70%。

    三是下发《关于区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的指导意见》,从2017年起,指导区县建立区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为包括贫困结核病患者在内的救助对象,因病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外的大额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四是通过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对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结核病患者在区域内区县医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基本医疗报销起付线降低50%,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50%。

    五是建立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商业补充保险政策,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精准脱贫保”,重点解决医保目录外的大额医疗费用。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 5000元(含)至2万元按30%、2万元(含)至5万元按40%、5万元(含)以上按50%给予赔付,每人每年最高赔付15万元。

    近年来的工作情况表明,上述政策为保障我市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权益,减轻结核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们也深知,由于当前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不高,包括结核病患者在内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总体待遇还比较低。今后,随着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和医保筹资水平的逐步提高,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并按照“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的工作思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提高包括结核病患者在内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此复函已经我局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9日


    联 系 人:章正明

    联系电话:67603157

    邮政编码:401147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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