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17-1809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 2017-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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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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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17-07-10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0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0061号提案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7〕890号
市妇联: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妇女信访代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及诉调对接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建议》(第0061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高法院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议
自2007年起,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财政对全市人民调解员实行按件补贴管理。每件纠纷补贴20元,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到各区县。由区县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按照分类分档的方式将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给人民调解员个人。2014年,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市级补贴标准由每件20元调整为30元,每年补贴额达到1400余万元。同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9号),市政府将人民调解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和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该办法实施购买服务。市财政局印发的《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渝财综〔2014〕144号),把法律服务纳入了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包括: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政府法律咨询服务、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司法救助辅助性工作、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服务。其中,妇女信访代理和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已成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财政对人民调解员工作补助中有相当部分是涉及妇女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支出。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包括妇女信访信息和代理在内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调研,加强政策研究,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制度机制;市司法局也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市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合力推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发展,保证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健康、持续、有序发展。
二、关于“公益岗位”的建议
2016年,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6〕239号),明确公益性岗位包括协助管理类岗位和公共服务类岗位。下一步,我局下属市就业局将结合你们的提案,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三、关于“专业化培训”的建议
我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军转(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可承办岗前业务技能培训和在岗综合能力素质提升培训,以专业化的培训管理团队,保证培训取得实效。同时,市高法院可提供以下培训或服务:一是提供培训服务。在对妇女信访信息员和代理员进行上岗培训和提升培训过程中,法院可提供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如需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亦可对调解人员提供相关的培训服务。二是提供法律援助线索。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发现需要法律援助的女性,可以向相关机构提供援助线索,由相关机构和需要援助的女性进行联系。三是委托案件审理相关事项。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面临的成因调查、家事调查、心理咨询等事项可委托相应的机构来进行处理。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法院审案效率,促进公正公平处理该类案件,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使案件中需要心理咨询等救助的妇女能够及时得到专业人士的帮助。
此复函已经我局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你们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0日
联 系 人:王莉萍
联系电话:86868710
邮政编码:401147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