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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6-180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16-11-16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6-1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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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发布日期 ] 2016-11-16
[ 成文日期 ] 2020-04-09
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0976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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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0976号提案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6〕1344号


阎占斌委员:

    您提出的《加大全市70万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效促进我市知识更新工程发展的建议》(第0976号)收悉。经与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工商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

    2003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市政府配套出台了《<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2006〕17号)。根据《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80学时的继续教育,分为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和选修科目,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年,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专)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学习内容;公需科目不少于20学时/年,我局根据人社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学习内容,按照国家规定以每年1个专题进行规划。各科目之间的学时,不累计到下一年,也不能进行相互抵扣。

    2015年10月,人社部又出台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原《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及管理要求,我们将根据人社部的最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和完善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政策支撑。

    二 、继续教育经费由多方筹集逐步转向财政保障

    一直以来,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出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发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局拟联合相关部门,积极争取财政经费支持,力争逐步实现财政经费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保障。

    三、深入开展非公企业继续教育需求调研,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对全市非公企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需求调研,根据调研结果,拟定培训大纲、确定培训课程、组建师资团队,调整培训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一是培训大纲要根据《条例》和《规定》要求,结合我市非公企业发展需要,以服务全市专技人员为目的拟定继续教育培训大纲。二是培训课程要以满足专技人员多元化需求为目的,建立“课程超市”,专技人员结合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同时,将素质类课程与技能类课程有机结合,强化个人综合素质与专业技能协调发展。三是培训师资要以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为平台,整合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国有企业以及党政机关的优势师资资源,建立我市继续教育师资库。四是培训形式进一步丰富,以多元化的培训课程为专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四、健全工作机制,打通非公企业与行政职能部门的沟通渠道

    目前,由于非公企业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导致信息不畅、步调不一、发展受阻,严重损害了非公企业专技人员的切身利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下一步,健全非公企业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工作机制。由市人社局、市工程师协会共同牵头,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好市工程师协会在非公企业中的影响力,起好在继续教育工作中的桥梁作用,协同开展我市非公企业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感谢您对继续教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6日


    联 系 人:苏赋

    联系电话:86868704

    邮政编码:4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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