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函〔2025〕545号
摘要公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0247号提案
答复的函
李春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女职工新增50天产假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建议》(第0247号)收悉。经与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总工会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配套政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明确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即国家规定的女职工98天产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2021年,国家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延长生育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但未对增加的生育假是否纳入生育保险津贴待遇进行明确。
2021年11月出台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调整了我市生育假期,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80天,但未明确增加的产假天数是否纳入生育保险津贴待遇。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明确“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我市医保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目前,我市生育津贴按照12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计发。
二、关于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事项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优化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有关文件精神,2023年,市人力社保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有关工作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92号),对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指导单位落实生育假期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社保卡办理和信息共享,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政策宣传和案件处理等提出了工作要求。
2024年,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渝人社〔2024〕130号),对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提高职工对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及其他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知情权等提出了工作要求。
由于用人单位对员工待遇的规定各不相同,目前出台文件规范关于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问题通过文件规范性审查程序较为困难,因此只能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来确定。
此复函已经市人力社保局谢礼国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 系 人:田庆丰
联系电话:88126913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