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函〔2023〕1406号
陈鹏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超龄人员工伤权益保障的建议》(第0535号)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于2023年4月3日答复了您,并承诺探索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重点是促进“超龄人员”等特殊群体参加工伤保险,现将承诺落实情况再次答复如下。
一、文件起草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分散用工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劳动者权益,落实好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我局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在我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通过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综合审核,并经市人力社保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近期将印发实施。
二、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或雇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但无法确立劳动关系的两类人员,可由从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第一类是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尚未满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仍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第二类是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三是凡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后,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等按照国家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四是明确了《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运行2年,超龄人员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适用《通知》,未参加的或参加了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适用《通知》。同时规定,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贯彻落实打算
文件印发后,我们将着力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经办落地。指导社保经办机构严格落实《通知》规定的政策和要求,扎实做好相关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支付等工作。二是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开展新闻宣传、政策解答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宣传《通知》规定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提升惠民利企服务水平。三是适时组织评估。在试运行结束以后,我们将对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政策作出调整和完善。
此复函已经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0日
联 系 人:卢伟
联系电话:86868557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周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