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函〔2023〕777号
C
摘要公开
吴俊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社保成本的建议》(第0360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保险
(一)关于我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
我市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目前各区县统一执行的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为8.5%(含生育保险0.5%)。我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与周边成都、贵阳等地市基本一致。您提到的深圳、广州等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单位缴费费率,比我市费率低的情况客观存在,但是这些城市由于社平工资较高,所以其缴费基数较我市偏高,如:2022年深圳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最低为7778元、广东为6757元,而我市仅为3957元。
(二)关于我市职工医保基金收支压力情况。
我市是全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省市之一,在职缴费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远超深圳、广州等劳务输入地区。截至2022年末,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中退休人员占比26%,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抽样调查,我市老年人口抚养比在全国排倒数第二,而老龄人口的就医需求远大于在职人员。
同时,随着国家医保目录动态调整和国家谈判药品不断增加,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药品数量不断增加。比如:今年3月1日实施的国家2022年医保目录,药品种类2967种,比2020年版增加167种。随着医保待遇不断增加,对医保基金的支出需求也相应增加。职工医保筹资政策是根据各地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制定的,目前我市医保基金筹资与支出处于基本平衡状态,合理筹资、稳健运行是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的基本保证。
(三)关于我市职工医保主要待遇。
参保患者在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85%、87%、90%,退休职工统一为95%。报销限额:4.7万元/人·年。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费用(含住院、特病门诊、国谈药品门诊)报销达到统筹基金封顶线后,由职工大额互助医疗保险基金按照100%比例报销,年报销限额为50万元/人·年。同时,我市随单位参保的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有25个。
下一步,我市将统筹考虑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对基金征缴的影响、人口老龄化趋势带来的支付压力、基金收支的地区性差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等诸多因素,不断完善我市职工医保相关政策和服务措施。
二、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等相关政策属于中央事权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已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实施。由中央统一全国养老保险政策,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计发基数、待遇项目、待遇调整等全国统一,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同时,中央建立对省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机制、中央和地方养老保险支出责任分担机制。我市严格按照中央政策规定执行。
三、打好援企纾困“组合拳”
近年来,我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高度重视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一)落实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费基“双降”。
2019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0号),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同时,规定从2019年起,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不再以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缴费基数,实现了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费基“双降”,减轻了企业与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
(二)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2020年2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制定了《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21号),规定“从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市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从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市各类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可申请缓缴从2020年2月开始的当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最长可延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6月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将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各类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制定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62号),将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2021年1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明确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于2020年年底到期,地方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5号),将人社厅发〔2021〕2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位,并对我市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工作进行了明确,其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2022年6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明确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均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2022年12月,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2022〕462号),明确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3年,我市继续实施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率1%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3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我们将及时贯彻落实。同时,人社部发〔2023〕19号文件再次明确要求“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升社保经办服务能力,做好国家社保惠企政策的贯彻。我们已通过多种方式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我市企业诉求,还将通过适当方式向国家相关部委反映您提出的建议,同时,继续积极向国家相关部委反映企业实际困难和呼声。
此复函已经市人力社保局局长黎勇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5日
联 系 人:陈军
联系电话:88152475
邮政编码:4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