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函〔2023〕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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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开
甘时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市人社局加强对巡游出租车相关政策支持的建议》(第0598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重庆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属于国家事权,地方应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贯彻落实,无权自行出台针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的参保缴费政策。近年来,我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高度重视改善营商环境,及时全面落实国家社会保险“减、免、缓”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一)落实社会保险缴费费率、费基“双降”。2019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0号),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同时,规定从2019年起,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不再以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缴费基数,实现了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费基“双降”,减轻了企业与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
(二)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2020年2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会同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制定了《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21号),规定“从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市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从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市各类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可申请缓缴从2020年2月开始的当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最长可延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6月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将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各类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制定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62号),将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三)落实国家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规范政策。2021年1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明确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于2020年年底到期,地方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5号),将人社厅发〔2021〕2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位,并对我市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工作进行了明确,其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四)继续落实国家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2022年6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明确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均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2022年12月,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2022〕462号),明确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按照国家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要求,我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从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到1800元/月,从2021年起调整到2800元/月,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统一部署,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统一到国家政策标准,即按照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单位与职工的缴费基数上下限(300%—60%)。
(五)落实国家社会保险降费和缓缴政策。2023年3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我们将及时贯彻落实。同时,人社部发〔2023〕19号文件再次明确要求“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国家社会保险缴费政策规定,按照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单位与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即上限为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仅为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左右,达不到国家政策规定的下限,如按最低工资标准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违反了国家政策规定,得不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我们将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委积极反应,继续完善社会保险缴费政策。
二、关于稳岗返还补贴政策
2022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规定“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并规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率返还。2022年6月,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印发《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渝人社发〔2022〕20号),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扩大到所有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2022年,“免申即享”向14.7万户符合条件的返还对象发放稳岗返还资金12.7亿元,助力用人单位脱困稳岗。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稳岗返还是按照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一定比率返还,按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返还缺乏上位政策法规支持,无法实施。我们将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积极反映,继续完善稳岗返还政策,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升社保经办服务能力,做好国家社保惠企政策的贯彻。聚焦出租车企业等用人单位诉求,积极反映企业困难,按规定争取实施稳岗返还政策,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返还比例,支持企业稳岗。同时,积极向国家相关部委反馈企业实际困难和呼声,充分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
此复函已经市人力社保局局长黎勇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5日
联 系 人:陈军
联系电话:88152475
邮政编码:4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