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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272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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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函〔2022〕652号


    B

    同意公开


刘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适度调整企业职工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建议》(第0272号)收悉。经与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总工会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病退鉴定工作机制

    自2018年3月1日起,我市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病退鉴定”)工作机制进行调整完善,全市企业职工病退鉴定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劳鉴委”)负责,各区县劳鉴委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267号)规定开展本辖区内的病退鉴定工作,按照《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渝府发〔2002〕20号)规定下发鉴定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社保局直接经办服务的相关单位的病退鉴定工作,以及对区县劳鉴委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我市病退鉴定标准情况

    目前,我市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20号)规定的病退鉴定标准执行。该试行办法,是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作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标准的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的制定综合参考了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草稿)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0〕43号)。该文件制发实施后一段时间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但二十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日益发达、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发展,目前部分鉴定标准条款已不再适应当前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需要。对于病退鉴定标准的制定和相关标准条款的完善,我市已积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

    三、下一步打算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今年将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加快了制定全国病退鉴定管理办法和鉴定标准的进度。2021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就病退鉴定管理办法和鉴定标准召开了会议并征求意见。您提到的问题,也是我们实际鉴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将积极向部里反馈,推动病退鉴定制度的完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利益和基金安全。全国的病退鉴定管理办法和鉴定标准预计在今年内出台,届时,我市将认真贯彻执行,指导各区县按照新的标准进行鉴定。

    此复函已经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日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88791178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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