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函〔2022〕686号
A
同意公开
李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行差异化时点就业,缓解就业和民生矛盾的建议》(第1039号)收悉。经与重庆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法律规定
您所提出的“差异化时点就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表述为“非全日制用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由此可见,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了非全日用工为合法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劳动关系为合法的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工作的劳动者具有合法的地位;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益,包括取得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工资、结算工资的周期以及《劳动法》中有关劳动权益的规定;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性质,因此发生争议时形成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
二、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
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183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把各类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持本市《居民身份证》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劳动合同,以个人身份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市外《居民身份证》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我市关于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凡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的地区,各类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按当地关于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非全日制劳动者发生工伤,按我市现行工伤处理的规定执行。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我局对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就业帮扶措施
我局历来高度重视非全日制用工及灵活就业相关工作,从政策扶持、服务对接、重点帮扶等多个方面入手,促进劳动者灵活就业,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是优化创业就业服务模式。开展“春风行动”和“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成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就业创业协同发展联盟,启动“川渝合作‘职’等你来”线上求职招聘信息平台,联合举办首届创业项目推介会。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持续抓好新职业培训、以工带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进一步做实做细就业创业服务。上线“智能就业”平台,打造更便捷、高效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启动“重庆英才·职等您来”公共就业人才网络直播招聘,培育网络主播和职业指导师两支队伍。二是加大灵活就业扶持政策宣传落实力度。优化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从事家政服务、个体商贩、网约车驾驶和个体工商户雇工等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一般3年最长不超过5年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加大政策宣传落实力度,编制政策电子手册,在局微信公众号推送宣传文案,通过报纸、户外T型牌、网络媒体等广泛宣传。指导督促区县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抓好政策落实。2021年,累计为9.36万名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灵活就业社保补贴4.82亿元。
四、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无权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根据2019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按年汇算,可以减除费用60000元/年,“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等。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劳动保障普法宣传、劳动保障政策业务培训等活动,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等法规政策,引导企业正确认识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企业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经营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开展就业帮扶。深入推进“渝创渝新”创业促进行动,举办各类创业活动,打造升级版创业载体,扶持一批优质创业项目,支持灵活就业,扩大就业容量;完善智能就业信息平台,持续开展“重庆英才·职等您来”直播招人招才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非全日制用工管理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庆市税务局将继续做好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宣传辅导,通过举办纳税人学堂专题讲座、“一对一”个性化辅导、在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发布税收政策和操作讲解等措施,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细、直达快享。适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您提出的意见,争取相关优惠政策。
此复函已经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填写回执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0日
联 系 人:田庆丰
联系电话:88126913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