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建议提案办理>政协提案 > 2021年(已归档)
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603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21-07-19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退出播报
字号:
分享:

A

同意公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603号提案的复函

渝人社函〔2021〕577号


邹先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农民工养老问题的建议》(第0603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情况

    目前,重庆市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市居民(含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的,按其自身经济情况,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6月30日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且在2011年6月30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满15年;2011年6月30日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在2011年6月30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达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满15年;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不愿延长缴费的人员,可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愿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清退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二、不断完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其它企业临时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包括农民工)从1993年3月起,应随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退休条件与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2007年7月1日起,我市建立了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单位缴费比例为10%,工人缴费比例为5%,14%记入个人账户。达龄时,对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养老金。为了解决参保农民工能享受与其他参保职工相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问题,2010年我市以贯彻国家跨省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政策为契机,分两步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市以国家要求建立个人账户时间(1996年1月1日)为界,1996年1月1日前参保的女性退休年龄为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保的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

    三、下一步措施

    我们将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大力宣传城乡养老保险政策,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保、持续参保,做到应保尽保,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保障老有所养,享受更多的改革发展成果。

    此复函已经黎勇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6日


    联 系 人:周明文

    联系电话:88152480

    邮政编码:40112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媒体&APP

重庆人社APP

微博

微信公众号

便民数字地图

12333
智能客服

政策咨询
问答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