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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20-190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20-190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成文日期 ] 2020-12-01
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782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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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五届第三次会议第0782号提案的复函

渝人社函〔2020〕449号


莫裕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把握执业药师考试审核尺度的建议》(第0782号)收悉。经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2019年3月2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在沿用过往考试办法的基础上,将报名最低学历提高至大专,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表述由“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改为“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同时对考试成绩有效年限及免试条件做了相应调整。

    二、2019年6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对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界定、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等报考条件要素进行了说明。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是指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其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的总和。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12月31日。”同时,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执行过渡期政策,即“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

    三、2019年8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发布《关于2019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44号)。为做好我市执业药师报考工作,我局及时下发考务通知,严格按照人考中心函〔2019〕44号文件关于“符合(国药监人〔2019〕1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及新旧报考人员的报名过渡衔接工作。

    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已于2020年1月13—17日进行了资格复核。我局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妥善处理了报考人员在过渡期内的报考问题,积极维护报考人员权益,复核结果经公示无一例复议,已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电子证书并打印证书。

    此复函已经陈元春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填写回执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0日


    联系人:李  林

    联系电话:023—86868818

    邮政编码: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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