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20-1902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 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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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20-12-01 |
[ 成文日期 ] | 2020-12-01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393号提案的复函
渝人社函〔2020〕685号
何新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评定渠道的建议》(第0393号)收悉。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职称评审申报制”的建议。国家最新印发的职称评审管理规章《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五条规定“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第十四条规定“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印发的一系列国家职称评审标准,如《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等均明确规定了各层级职称申报人应当具备的学历、工作年限以及前一级职称取得年限要求等。故地方无权在无政策支持的前提下,突破国家标准,自行设置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允许企业法人在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下,直接申报中级职称。我们将积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反映您的建议意见,争取政策支持,在国家允许无初级职称直接晋升中级职称时,抓紧落实有关工作,做好政策制定及指导工作。
对于国家文件明确支持的“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做法,我市在2010年印发了《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渝职改办〔2010〕212号),并在多年探索实践中修订完善,形成了现在适用的政策版本《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办法》(渝人社发〔2017〕202号),明确将上述业绩贡献突出的人员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定“绿色通道”,直接晋升高级职称,其中也包括市场经营业绩突出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直接申报经济管理类高级职称。
二、关于“修订中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建议。市人力社保局每年6—7月份通过官网公布全市当年职称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对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称、评审范围、评委会组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大致评审时间,申报审核程序,纪律和材料要求等均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同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申报通知明确要求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确定日程安排并对外公布。
根据国家和我市职称改革有关文件要求,目前我局正会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已印发的有关系列(专业)职称改革指导意见,积极修订完善重庆市有关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切实体现分层分类的评价原则,突出行业特点,重点体现评价指标针对性、适用性,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以更加有利于专业人才成长、成才,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调整印发后,我局将汇编有关文件资料,免费发放有关单位(含民营企业)使用,加强职称政策宣传力度,加大对区县、市级部门的工作指导以及培训力度。
三、关于“取消职称评审费”的建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单位既有市级单位又有区县级单位,既有行政部门又有企事业单位,无法在同一级财政中实行统一预算和转移支付管理。因此,根据原人事部人职发〔1991〕8号文件中关于“各级评委会收取评审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并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规定,我市于1992年开始按照川价字非〔1991〕214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职称评审费,2000年开始按照调整后的渝财预外〔1999〕243号和渝价〔2000〕141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职称评审费,2015年至今按照再次调整标准后的渝价〔2015〕123号文件收取职称评审费。职称评审费按规定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组建的高级、中级职称评委会委托挂靠部门及相关人事职改部门组建的中级、初级职称评委会委托挂靠部门收取。收取的评审费由评委会委托挂靠部门开支,只能用于支付职称评审相关费用,如:场租、专业答辩、专家食宿、评审费等。
2018年,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企业经济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48号),结合职能职责,就民营企业特殊人才申报职称免收评审费。
四、关于“加大对青年企业培养扶持力度”的建议。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2019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渝府办发〔2019〕86号)。我市《实施方案》提出,2019—2021年,全市面向企业职工、就业重点人群、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50万人次,大力提升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2019年,全市培训50.3万人次,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任务(21万)的1.4倍,超市政府下达任务(40万)10.3万,其中,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培训33.3万人次,占66.2%,市级其他部门培训17万人次。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借鉴您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为包括青年企业家在内的社会劳动者提高技能,助力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一是服务产业需求。紧密结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和新职业发展需求,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工种)纳入我市培训补贴范围,开展新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遴选认定,开发培训标准和规范。二是突出重点群体。将企业职工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对象,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范围、规模,各类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等,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三是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动态调整《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扩大补贴性培训职业(工种)范围,健全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建立职工培训中心,落实企业自主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开展培训的可预拨培训补贴。四是加强培训全程监管。加快“智能就业系统”职业培训云平台建设,全面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个人报名、机构管理、信息发布、在线核查、资金补贴等功能,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五是做好精准化政策宣传。充分利用主流新闻媒体、新媒体、视频社交平台等渠道,采用动漫视频、人物专访、公益广告、宣传品发放等形式,持续深入开展职业培训政策宣传、工作进展宣传、成效宣传、先进典型宣传等活动,及时将政策、资讯信息准确传播到广大劳动者。
此复函已经我局陈元春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填写回执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5日
联 系 人:郭乐
联系电话:86868558
邮政编码:4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