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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9-182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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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发布日期 ] 2019-04-30
[ 成文日期 ] 2020-04-13
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97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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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97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19〕513号


李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建筑工人实名制”和“个税新政”对建筑企业用工影响的建议》(第0976号)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确保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实名制参保是待遇落实到个人的基本要求。

    二、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用工成本,我市自2015年以来实施了系列社保减负政策:一是降低失业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二是工伤保险费率由三类改为八类,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下降了0.2~2.5个百分点不等,且2019年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行只下浮、不上浮的阶段性降低措施;三是阶段性降低养老、失业两个险种共2个百分点到2019年4月30日;四是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对困难企业、小微企业实施了阶段性降费组合政策。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降低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同时调低了缴费基数,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继续阶段性降低费率,大大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负担。

    四、针对建筑业用工特点,切实分担企业的工伤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得到及时的救治和相应的补偿,我局牵头出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5〕197号),建筑业企业可以以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且只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为基数缴费。2018年出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65号),将项目参保的范围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施工单位。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为了方便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增减,尤其考虑到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的特点,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作方法上下功夫,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电话甚至社交软件报增减名单,做到实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的同时不增加用人单位的人力成本。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将进一步探索新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服务参保单位和职工。

    此答复函已经陈元春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30日


    联 系 人:向素萍

    联系电话:88152202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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