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19-1820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 2019-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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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4-13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2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19〕461号
贺帅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探亲假相关规定的建议》(第0822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及我市政策
我国于1958年建立职工探亲假制度。现行政策是1981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该文件明确了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假期及其待遇。在国家对职工实行统招统配政策且交通不便、假期较少的计划经济时期,通过实施探亲假制度,较好解决了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对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2年,原市人事局适应重庆直辖后的变化,依据国发〔1981〕36号文件研究出台《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及《解答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假的范围、条件、假期、工资待遇和路费报销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对探亲假的享受范围及交通工具进行完善”的建议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探亲假政策的部分内容与实际已不相适应。一是我国的工时制度由原来的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调整为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在公休日延长的情况下,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条件(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二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由原来的每年7天增至每年11天,职工还可按规定享受每年5天、10天、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再加上公休日,职工每年可享有的休息休假天数约占全年时间的三分之一。三是随着交通工具的日益发达,飞机、高铁、动车等已成为人们的日常出行交通工具,重庆到周边以及全国其他省市的时间较以往大大缩短。
近年来,我市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息休假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出台了一些积极政策。2017年,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7〕180号),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要求单位结合工作安排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按照《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因此,除探亲假外,工作人员还可以按规定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护理假等假期探望父母或配偶。
三、关于“探亲假路费报销政策参照《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建议
从两项政策制定的目的、考虑因素、政策内容来看,两者不宜简单参照,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差旅费主要为规范公务出差行为而制定;探亲假路费报销政策作为探亲假政策的配套内容,是职工福利政策的补充。二是差旅费主要是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分职级分档次制定标准;探亲路费主要按路途和职工年龄因素制定标准。三是与探亲路费政策相比,差旅费政策内容更广,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等。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探亲假政策的制定属国家事权。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其他省市均是依据国家文件来制定和实施探亲假政策,不存在突破国家政策的情况。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也多次通过上报材料、参加会议、征求意见等渠道向国家相关部委反映情况,呼吁尽快调整顶层制度设计。
您提出的建议对完善探亲假制度体系,保障职工探亲假权利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部门之一,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一是进一步强化主责意识,继续向国家相关部委呼吁反映,结合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尽快调整完善探亲假政策。二是积极开展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休假制度的政策培训,指导单位和区县用活用好现有政策,确保全市政策执行尺度保持一致。三是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国家政策、周边做法,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探亲假具体操作办法和路费报销政策。
此答复函已经陈元春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2日
联 系 人:唐云
联系电话:86868900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