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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9-182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19-04-19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9-182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发布日期 ] 2019-04-19
[ 成文日期 ] 2020-04-13
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71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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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71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19〕444号


雷晓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第0713号)收悉。经与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市从2009年7月开始试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4月实现了制度全市覆盖,建立了城乡一体、市级统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截至2018年底,全市参保人数1119.63万人,实际领保人数367.8万人,月人均养老待遇128元。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分设十二个档次,最低100元/年,最高2000元/年;政府对应个人缴费档次进行补贴,最低30元/年,最高140元/年;集体补助不超过我市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由村集体自愿申报。我市已对年满70周岁的老年参保人员按月加发10元高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按月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2018年,我局出台《关于将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号),将具有我市户籍、在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后年满60周岁、未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对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免缴且终身发放养老待遇。同时,积极鼓励参保人员根据自身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我市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参保积极性较高,运行情况平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在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强化党在基层执政基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城乡二元结构、老年赡养纠纷、农村市场内需扩大困难等问题也得到缓解,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您提到把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转换为养老资源的建议,市农业农村委正积极探索并做了大量工作。土地资源转化为养老资源有多种形式,可多渠道盘活资源,加以充分利用。农民承包土地属用益物权,对土地收益有自由支配权,农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取决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农民可自主选择是否用于养老保险缴费。近年来,市农业农村委在深化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晰土地承包关系、确权登记颁证夯实承包经营权和“三权分置”放活经营权等方面不仅让土地“活”起来,更让农民吃下“定心丸”,切实保障农民权益,推动了农业农村保障水平提高。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部门职能,加强与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的配合,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根据我市实际,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完善待遇确定机制,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构成、计发标准和办法;二是建立与国家同步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机制;三是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适当调整个人缴费档次;四是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适当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的养老待遇予以适当倾斜,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加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意识,积极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同时,约束投机行为,防止逆向选择,避免道德风险,形成“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良好参保氛围。

    三、努力推进各项改革不断深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努力缩小城乡差距,从根本上逐步解决城乡养老待遇差距较大的突出矛盾,让经济建设的成果更多地惠及低收入群体。

    四、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推动农业产业发展起来。积极探索让一些规模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务工的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提供补助成为可能。加快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引导规范发展提升素质,农民可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当地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产业,获得产业发展收入,鼓励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对流转土地的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提供资助。

    五、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财产性收入,丰富社保缴费来源渠道。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2016-2018安排专项资金约8亿元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未来几年,随着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收入增加,我市将逐步引导条件成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给予补助。

    此复函已经陈元春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填写回执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19日


    联 系 人:苏 轶

    联系电话:88152478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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